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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日起,河北省各居民小区自动售水机每周都将进行巡查、自检。长城网 刘延丽 摄 长城网1月21日讯(刘延丽)《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发布。《办法》对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以及自动售水机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将于2月1日
今年2月1日起,河北省各居民小区自动售水机每周都将进行巡查、自检。长城网 刘延丽 摄
长城网1月21日讯(刘延丽)《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发布。《办法》对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以及自动售水机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将于2月1日起实施。
《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今后将如何保障河北饮用水卫生安全?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参与《办法》起草与制定工作的专家郝振峰、赵文英、亢秀敏,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填补河北省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空白
很多居民日常饮用、做饭会用售水机的水,有关售水机出水的水质如何管理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按照国家规定,水质处理器需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净水流量等主要技术参数都需要经过检测确认,使用过程中需对水处理的材料如过滤碳、过滤膜等进行定期更换,以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然而,对于现场制售饮用水,《办法》出台之前河北省没有相关管理规定,上述国家规定大多需商家自觉落实。由于售水机数目变动比较快,2012年抽检水质合格,而2013年抽检中就可能存在水质不合格的情况。
《办法》对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河北省相关领域空白。
《办法》要求加强对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供水卫生管理,并对其选址、设计、水源选择以及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等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要求,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按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查、自检。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查看和监督,《办法》规定要在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卫生部、建设部1996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定对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而河北省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各市管理方式不统一,部分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无人管理的问题。
目前,城区内大部分小区居民家庭用水都需经过二次加压,而在此过程中,其设施的干净卫生是保证居民家庭中水质合格的重要一步。
对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3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国家有关卫生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同时,《办法》明确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
■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农村集中式供水存在监管漏洞,《办法》明确了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村民委员会确定人员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
■明确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根据目前减少、下方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办法》缩小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明确发放范围包括: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
上述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相关部门将对此加强监管。
■新增处罚条款 违法卖水最高罚三万元
《办法》还明确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列入处罚依据,新增了六条处罚条款。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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